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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26號張清山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金院發民信113訴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清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吳家安與被告張清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
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翔雲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張清山 籍設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段○○○號
(金門縣金沙戶政事務所)
居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500平方公尺部分分歸原告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B面積500平方公尺部分分歸被告取得。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吳家安
1/2
2
張清山
1/2
附圖:金門縣地政局土地複丈成果圖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25
- 更新日期:113-09-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