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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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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26號張清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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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金院發民信113訴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清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吳家安與被告張清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
   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翔雲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張清山  籍設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段○○○號
                    (金門縣金沙戶政事務所)
          居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500平方公尺部分分歸原告取得;如附圖所示編號B面積500平方公尺部分分歸被告取得。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吳家安
1/2
 2
張清山
1/2
附圖:金門縣地政局土地複丈成果圖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25
  • 更新日期:113-09-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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