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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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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小字第000029號廖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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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金簡發民和113城小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廖月本院113年度城小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城小字第2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月間清償借款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顏孝辰 
被   告 廖  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639元,及自民國98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25
  • 更新日期:113-09-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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