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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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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陸許字第000001號黃宗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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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金院發民和113陸許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宗裕本院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吳仁哲與相對人黃宗裕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等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仁哲
代 理 人 黃致傑
相 對 人 黃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20)閩0205民初19號民事判決書。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23
  • 更新日期:113-09-2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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