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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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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簡字第000026號張沛倫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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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金簡發民愛113城簡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城簡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城簡字第26號原告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沛倫間清償借款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2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張沛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830元,及其中118,706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02
  • 更新日期:113-09-0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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