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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8號李安莉之履勘通知書、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金院發民平113訴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安莉之履勘通知書、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履勘通知書、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金門縣金寧鄉寧北一劃段232地號進行履勘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翔雲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8-30
- 更新日期:113-08-3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