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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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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8號李安莉之履勘通知書、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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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金院發民平113訴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安莉之履勘通知書、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履勘通知書、地政事務所赴現場測量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金門縣金寧鄉寧北一劃段232地號進行履勘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翔雲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8-30
  • 更新日期:113-08-3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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