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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20號鄭傳美之民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金院發家平家112家親聲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於相對人鄭傳美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鄭00(女,民國107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W20******1號)、鄭00(男,
民國109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W10******6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蔡翔雲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8-15
- 更新日期:113-08-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