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小字第000002號陳建豐即陳有限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金簡發民和113城小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陳建豐即陳有限本院113年度城小字第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城小字第2號原告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建豐即陳有限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陳建豐(原名陳有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919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689元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