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1793號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之通知優先承買函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17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之通知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3號債權人辛清可與債務人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受文者: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179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查照。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5
112年司執字001793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544
177
全部
4,260,1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沙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綠地。
案內綠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除有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2年5月22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1號之汶鳳殿的左方約5至6公尺處,於102年間目視部分雜草叢生,部分經人種植作物,而於112年間目視似概為有經整修之雜草地。又附近目視尚可見之路燈、電線杆似有坐落本筆土地,惟仍須經鑑界始明(鄰近路面處有堆砌磚石之矮牆亦同)。
 
標別:9
112年司執字001793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546
95.18
全部
2,180,1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綠地。
案內綠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除有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2年5月22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1號之汶鳳宮的左方約30公尺處,目視似大部分為有經整修之雜草地,部分為鋪設磚石之路面及有堆砌磚石之矮牆坐落。另附近目視尚可見之石桌椅、大樹、貨櫃等,是否有占用本筆土地,須鑑界始明。另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磚石路面係其鋪設,無設定地上權或租借關係等語。(註:有關上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