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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簡字第000095號康禕哲之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金簡發刑愛112城簡字第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康禕哲之判決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為112年度城簡字第95號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康禕哲犯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