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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簡字第000071號夏杰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日
金簡發民信112城簡字第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夏杰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城簡字第71號原告陳勁帆與被告夏杰鈿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於被告夏杰鈿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院定於113年4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按時到庭。
書記官 張梨香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