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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簡字第5號陳永裕、黃玟臻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金簡發民平113城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永裕、黃玟臻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城簡字第5號原告陳瑞真與被告陳永裕、被告黃玟臻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