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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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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簡字第5號陳永裕、黃玟臻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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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金簡發民平113城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永裕、黃玟臻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城簡字第5號原告陳瑞真與被告陳永裕、被告黃玟臻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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