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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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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簡字第62號林金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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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金簡發民和112城簡字第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林金城本院112年度城簡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城簡字第62號原告李彥槿與被告林金城、洪展勤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簡字第62號
原   告 李彥槿 
被   告 洪展勤 
      林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790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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