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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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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4號苗家淩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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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金院發非仁112司票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4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苗家淩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鍾雅婷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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