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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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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小字第76號鍾竣凱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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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金簡發民和112城小字第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鍾竣凱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城小字第76號原告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鍾竣凱間清償借款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
被 告 鍾竣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905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4.8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5.7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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