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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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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號翁藝芳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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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翁藝芳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及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易字第35號被告翁藝芳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至經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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