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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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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號柯金鏵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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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金院發家信家112婚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金鏵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7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紹洧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信家股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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