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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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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簡字第62號林金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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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金簡發民和112城簡字第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城簡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林金城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城簡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珉婕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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