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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簡字第47號陳湘羚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金簡發民信112城簡字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湘羚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城簡字第47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紹洧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