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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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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小字第56號黃大米(原名黃順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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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金簡弘民愛112城小字第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城小字第56號返還借款事件之應受送達人被告黃大米(原名黃順銘)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城小字第5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大米(原名黃順銘)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黃大米(原名黃順銘)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捌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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