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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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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小字第58號董克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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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金簡弘民愛112城小字第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城小字第58號返還借款事件之應受送達人被告董克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城小字第5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董克林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董克林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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