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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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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號孫迎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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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家愛家112年度婚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粘正忠與被告孫迎春之離婚事件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迎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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