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9號蔡靖彤(原名蔡貴嵐)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9日
金院弘非仁111司票字第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9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蔡靖彤(原名蔡貴嵐)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
編號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1 |
蔡靖彤(原名蔡貴嵐) |
50萬元 |
110年3月29日 |
無記載 |
WG2594186 |
2 |
25萬元 |
109年12月13日 |
無記載 |
WG2594185 |
書記官 張梨香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