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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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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9號蔡靖彤(原名蔡貴嵐)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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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9日

金院弘非仁111司票字第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9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蔡靖彤(原名蔡貴嵐)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1

 蔡靖彤(原名蔡貴嵐)

   50萬元

  110年3月29日

     無記載

 WG2594186

 2

   25萬元

  109年12月13日

     無記載

 WG2594185

書記官  張梨香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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