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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王正江之傳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正江之傳票二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被告王正江肇事逃逸案件。
二、應送達之調解傳票及準備程序傳票各一件,檢附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注意事項說明書、簡式審判程序說明書、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簡易判決處刑說明書、刑事案件線上查詢進度聲請狀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催告至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
被 告 王正江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被告王正江因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
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王正江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
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