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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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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號張日青(原名張志強)之移轉薪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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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2司執助甲字第52號

主旨: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日青(原名張志強)之移轉薪資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日青(原名張志強)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蔡翔雲

應送達文書節本:
債務人張日青(原名張志強)對第三人王紀新即金食齋企業社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除扣押命令說明四情形外),應依本命令自112年8月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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