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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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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號楊達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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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金院弘家和家112親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親字第1號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楊達富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徐永純與被告楊達富、徐安璇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徐永純

被 告 楊達富  
徐安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徐安璇(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徐永純自楊達富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楊達富於民國107年6月11日結婚,被告楊達富於婚後長期失聯,兩造於110年10月18日經本院以110年度婚字第7號判決離婚並告確定。伊雖於110年9月24日生下被告徐安璇並因婚生推定而登記為被告楊達富之婚生子女,然實非自被告楊達富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就其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本院110年度婚字第7號民事判決為佐。依該鑑定報告書已可確認被告徐安璇非原告徐永純自被告楊達富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是認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本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係為確認被告徐安璇之身分所必要,故訴訟費用宜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和家股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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