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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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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號辛西壽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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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金院弘民和112訴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辛西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號返還債權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張希列與被告許修身、辛西壽間返還債權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張希列
訴訟代理人 王發興
被 告 許修身
辛西壽 住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另雖列許修身、辛西壽為債務人,然依其理由觀之,似僅以許修身為被告,致被告身分亦未特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本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裁定亦屬程序裁定,原告如仍有實體權利可資主張,日後得陳明前揭起訴程式後以另訴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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