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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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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號柯金鏵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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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金院弘家愛家112婚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金鏵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7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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