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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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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小字第41號王正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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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金簡弘民愛112城小字第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城小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應受送達人被告王正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城小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41號
原 告 陳月治
被 告 王正江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城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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