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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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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林金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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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刑忠111附民字第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附民被告林金城損害賠償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被告林金城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於附民被告林金城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本件節本如後
書記官  蔡一如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彥槿
被      告 洪展勤
林金城
上列被告洪展勤、林金城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李彥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張少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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