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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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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6號蔡其炘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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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金院弘家愛家112家護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相對人蔡其炘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其主文如后: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蔡OO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下列處所至少50公尺:被害人蔡OO之住居所(地址:詳卷)。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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