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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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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小字第56號黃大米(原名黃順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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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金簡弘民愛112城小字第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大米(原名黃順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城小字第5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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