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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號陳金生、林麗雲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金院弘民義112司聲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金生、林麗雲間公示送達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陳金生、林麗雲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件:淡水紅樹林郵局第2020號存證信函影本1頁。
書記官 陳鴻璋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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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司聲1pdf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