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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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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806號吳昌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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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丁字第58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昌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80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昌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張梨香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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