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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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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號楊達富之家事起訴狀影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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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金院弘家和家112親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達富之家事起訴狀影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徐永純與被告楊達富等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影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達富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
到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楊達富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偉民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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