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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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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790號黃惠月之併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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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戊字第57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惠月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79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惠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蔡欽豪
文書節本:
請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790號併入貴股111年度司執字第2332號辦理。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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