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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魏詳和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金院弘家平家111家親聲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魏詳和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相對人魏詳和、張尹薇對於未成年人子女魏OO(女、民國109年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OOOOOOOOO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