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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1號張樂(原名張鶴騰)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金簡弘民城111城小字第1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張樂(原名張鶴騰)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樂(原名張鶴騰)之庭期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院定於111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按時到庭。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麗珍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