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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5號蔡東欽之民事陳報狀影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金簡弘民和111城小字第1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東欽之民事陳報狀影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10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東欽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影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李偉民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