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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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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16號李正豐之通知毋庸指界、鑑界、測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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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助甲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正豐之通知毋庸指界、鑑界、測量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1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正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蔡翔雲

文書節本:

本院前就附表不動產函請於111年9月15日辦理指界(測量)及鑑價,已毋庸辦理,請查照。

檔案下載

  • 111司執助116pdf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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