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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號孫曉昱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金院弘家平家110婚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孫曉昱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兩造離婚。
訴訟費用三千元由被告負擔。
院 長 陳 弘 能
法 官 魏 玉 英 決行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