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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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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號鄭紅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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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金院弘家平家110婚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號離婚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鄭紅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後: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院  長  陳  弘    能

  法  官  魏  玉    英  決行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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