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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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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10號楊國平之扣押租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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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戊字第2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國平之扣押租金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1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國平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蔡欽豪
文書節本:
禁止債務人楊國平在如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金山會館、尚膳小吃店之每月租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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