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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簡字第26號胡凌雄即凌加咖啡之訴狀繕本、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金簡弘民和111城簡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凌雄即凌加咖啡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城簡字第26號原告員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胡凌雄即凌加咖啡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法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開言詞辯論
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施人夫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