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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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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091號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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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09司執戊字第40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0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蔡欽豪
 
文書節本:
本院定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請自行決定屆時是否到場,請ˉ查照。(又現有如正本受文者所示債權人併案執行,爰一併通知之)
附表:
標別甲:
109年司執字004091號   財產所有人: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巫景全(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建旻(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可柔(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烈嶼鄉
龍骨山測
 
717
718.01
全部
1,560,000
320,0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保護區。
 
標別乙:
109年司執字004091號 財產所有人: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巫景全(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建旻(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可柔(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烈嶼鄉
龍骨山測
 
782
159.07
3分之1
422,400
 
90,0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道路用地。
依據「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案內道路用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標別丙:
109年司執字004091號 財產所有人: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巫景全(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建旻(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可柔(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烈嶼鄉
東面山測
 
77
107.99
全部
310,000
70,0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保護區。
 
標別丁:
109年司執字004091號 財產所有人: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巫景全(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建旻(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可柔(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烈嶼鄉
東面山測
 
138
83.93
全部
180,000
40,0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保護區。
 
標別戊:
109年司執字004091號 財產所有人:謝炳軒(即謝炳輝之繼承人)、巫景全(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建旻(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巫可柔(即謝炳輝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烈嶼鄉
東面山測
 
136
56.10
全部
120,000
30,0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
 
拍賣公告附註:
一、本件土地分標別甲至戊,共五個標別,請投標人就各個標別分別出價,出價均應達到底價。如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本件各標土地均無設定抵押權。
二、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於本院109年12月8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時指界稱:
(一)烈嶼鄉東面山測段77地號土地,約略位於烈嶼鄉庵下天師宮左前方約10公尺處,目視其上概約部分為水泥地、部分為雜草林木叢生,水泥地之地勢較高(水泥地邊有護欄)。
(二)烈嶼鄉東面山測段136、138地號土地,分別約略位於門牌烈嶼鄉庵頂11號之建物右前方約150、170公尺處,目視其上概約為雜草林木叢生。
(三)烈嶼鄉龍骨山測段717地號土地,約略位於門牌烈嶼鄉庵頂11號之建物左前方約300公尺處,難以進入,目視其上概約為雜草林木叢生。 
(四)烈嶼鄉龍骨山測段782地號土地,約略位於門牌烈嶼鄉庵頂11號之建物右前方約10公尺處,目視現況概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水泥地(地勢高於道路)、部分為花台、部分生長林木或似種植作物(另目視可見有電線杆,惟是否確實坐落本件土地,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始明),並經人放置雜物、狗籠、停放車輛等。據鄰人於本處另案陳稱,因本件土地之所有人已許久未至金門而無使用土地,爰放置鄰人之私人物品等語(有關鄰人之陳述,由於民事執行處無實體審查權限,故本處不作實體認定。)
(註:前述土地約略位置,可能會因定位點建物之正門坐落方位而描述上會有不同,且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又除上述地上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以及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均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始明。)
三、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查封拍賣範圍,又有關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債務人、共有人函詢,乃迄未獲任何人向本處回覆,是有未明,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另本件土地其上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等設施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四、標別甲、丙、丁、戊之土地,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即僅按土地之現況,將土地交付拍定人,無移除任何地上物、植物等)。標別乙之土地,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無明確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特定部位,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標別乙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不動產如有合乎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60條之1等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用益、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共有人優先之承買權。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如有第三人欲主張符合法定優先承買權資格者,應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而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並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六、★有關標別乙土地之「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備註欄」的記載,建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宜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該證書並詳閱,本處茲摘要該證書備註欄之幾點內容,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務必注意之:「本證書係就申請地號查核,有關計畫中其他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請逕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證書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案內道路用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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