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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0年度養聲字第1號家事事件之訴訟關係人今日到院陳抗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本院110年度養聲字第1號家事事件之訴訟關係人今日到院陳抗之澄清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養聲字第1號家事事件,當事人於110年11月16日到院開庭,庭訊中法官請其暫時退庭,當事人於步出法庭之際,初步瞭解疑似因對庭訊過程不滿意,即喃喃自語並口出三字經,宣洩情緒,執庭法警誤以為是在辱罵法官,以致產生誤解,當事人旋於同月19日上午召集民眾到院抗議,本院聲明如下:
一、本案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依法不得公開審理。法官依家事事件法進行調查程序,此係認可與否前之必要作為,綜合事實調查結果,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作為將來裁定之基礎,符合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精神。又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不當外力影響,仍將秉持相關法規及最有利於子女利益方向審理,不受上開陳抗事件干擾。
二、本院法官以外同仁於執行職務時,有無違反相關規定或便民、禮民之原則,本院內部現正循法定程序處理中。
三、至於陳抗內容請求公開播放法庭錄音乙節,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於法不合,但當事人仍可循該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但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發布日期:110-11-19
- 更新日期:110-11-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