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1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新聞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被告卓韋甫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今(3)日下午2時30分整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卓韋甫未經許可製造非制式手槍,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未經許可販賣非制式手槍,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事實摘要
卓韋甫基於非法製造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間前後,在臺中市沙鹿區玩具店,購買模型槍1支、裝飾彈1批及在金門地區之五金行或以其所有搭配門號之IPHONE 10 PRO MAX之行動電話為工具,登入購物網購買相關零件後,在影音平台觀看影片學習組裝槍枝之技術、知識後,於113年1月前後,在其位於金門縣之平房,製造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及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共1顆、不具殺傷力之子彈13顆,並自製造完成時起持有之。卓韋甫再基於販賣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意,於113年1月7日21時許,在金門縣金城鎮朋友住處,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將上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上開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及不具殺傷力之子彈4顆販賣予朋友並交付之,復於113年2月間某日,在金門縣立游泳池外,贈與朋友不具有殺傷力之子彈9顆及空包彈1顆。卓韋甫另基於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於112年4月27日,在購物網網站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武士刀1把,並請該成年人寄送至金門縣後而持有之,其後於113年3月17日0時許,贈與朋友上開武士刀1把。嗣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後查獲上情。
參、 理由摘要
就未經許可製造非制式手槍、子彈,及未經許可販賣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罪事實,經被告卓韋甫坦白承認,上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雖被告卓韋甫否認犯行,惟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另案扣押之非制式手槍、子彈及武士刀為證物。審酌被告卓韋甫製造槍彈成功後,並未擁槍自重,危害社會治安,雖售出槍彈,但販售槍彈之數量僅1槍1彈、價格為2萬元,較之槍彈專賣商之規模,有天壤之別,是以其犯罪情節,若仍科以最低度刑7年,實嫌過重,而有法重情輕之情狀,應堪憫恕,是就其所犯製造、販賣非制式手槍部分,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審酌其上網自學槍彈製造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所製造、販賣槍彈之數量及其販售之利得、所持有之刀械數量,暨其無前案紀錄之素行、坦認製造、販賣槍彈之犯行等相關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就不得易科罰金暨併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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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1-03
- 更新日期:114-01-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