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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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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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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被告林雨詩、周婕妤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今(3)日下午2時30分整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一、林雨詩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iPhone X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二、周婕妤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iPhone X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貳、 事實摘要
林志國為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海福商務飯店(下稱海福飯店)之負責人,林雨詩、周婕妤則為該飯店員工。林志國、林雨詩與周婕妤,共同基於對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林志國於民國112年9月底或10月初某日,在海福飯店,囑託林雨詩以每份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價格,收購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之連署書200份,並表示如林雨詩得以較低價格收購,差額即歸屬林雨詩所有。林雨詩隨即於同日將此事告知同事周婕妤,兩人即約定各自分別向親友等不特定人收購身分證影本,再由林雨詩及周婕妤負責列印、裁貼及書寫製作連署書。自112年10月初起,林雨詩除向部分親屬單純請求提供連署用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外,另陸續向莊○○等人及其他不詳民眾,表達若提供國民身分證照片供製作連署書使用,即可獲得每份100元之行求賄賂意思;周婕妤亦陸續向許○○等人及其他不詳民眾,表達若提供國民身分證照片供製作連署書使用,即可獲得每份100元之行求賄賂意思,其後林雨詩及周婕妤並已交付多筆賄款予提供國民身分證照片之人。嗣後於112年10月13日當日或其後1、2日,林志國至海福飯店將4萬元現金交付林雨詩收受,林雨詩與周婕妤各自領取先前墊付連署人之費用後,林雨詩及周婕妤再分別拿取15000元、14000元做為報酬。林雨詩及周婕妤並將所收集之多位不詳民眾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以之製作連署書後,於112年10月15日21時許,由林雨詩在海福飯店櫃檯,交付130份已完成之連署書予林志國;林雨詩又於112年10月17日16時許,再交付26份已完成之連署書予林志國。

參、 理由摘要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林雨詩及周婕妤均坦白承認,並有相關證人證述,及扣押手機及擷取照片可憑,並經檢察官與被告、選任辯護人達成協商合意如主文所示。本院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相符,故判決如上開之主文。

肆、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之情形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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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聞稿doc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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