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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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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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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新聞要旨:蔡燕明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之期約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年。

  • 蔡燕明因有意參選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金門縣烏坵鄉第11屆鄉長,得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鄉長選舉之候選人數未超過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即同額競選)時,以所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0%以上者,始為當選,且本屆金門縣烏坵鄉鄉長,無其他人有意參選。其因憂心投票日前風浪過大,往返金門縣烏坵鄉之船班停駛,設籍於烏坵鄉、實際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有投票權人無法返回烏坵鄉投票,將無法達前述選舉人總數20%以上之當選門檻,乃與其姪蔡國順謀議找尋適當人選佯為登記參選,以規避上開當選門檻之規定,使蔡燕明得以相對多數當選為金門縣烏坵鄉鄉長,其後蔡國順因與其在同一酒店任職,擔任司機之陳宗龍熟識,並知悉陳宗龍於106年間即為領取金門縣三節配售酒,而將戶籍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具有金門縣烏坵鄉鄉長之候選人資格,此外陳宗龍從未實際居住金門縣烏坵鄉,在當地亦無宗族或人脈足以支持,縱然參選亦無當選可能,而先由蔡國順出面探詢陳宗龍意願,見陳宗龍有意配合,其2人即共同決意行求陳宗龍,使陳宗龍登記為金門縣烏坵鄉鄉長候選人,蔡燕明遂於111年8月20日下午,與陳宗龍在花蓮車站會面,談好陳宗龍僅需準備身分證件、印章、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大頭照等文件資料交付蔡國順,後續登記為候選人(含應繳納之保證金)等一切事務均由蔡燕明負責處理,蔡燕明許諾當選後,將給陳宗龍「一點意思意思」(未言及具體內容或金額)之不正利益,作為陳宗龍參選之對價,其後蔡燕明乃聯繫知道上開犯罪計畫,而同意擔任陳宗龍代理人之許志恒,代理陳宗龍登記為金門縣烏坵鄉之鄉長候選人,並代陳宗龍繳交參選所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予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 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重要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不得藉由金錢或不正利益之介入,而侵蝕此民主社會之基石。然蔡燕明身為金門縣烏坵鄉鄉長候選人,卻為規避同額競選之得票數門檻,與其姪蔡國順謀議找尋具候選人資格、卻無地緣關係之陳宗龍參選,並在許志恒知情協助下,遂行全案犯行。考量蔡燕明為始作俑者且為當選直接利益攸關之人,衡酌其為全案起意、策劃之人,並屬避免同額競選而直接獲益之人,更因不法規避之舉奏效,最終以102票即當選,對照檢察官所主張,蔡燕明於投票前之同年月19日即坦認犯行,且經本院諭令羈押,猶於當選及本案經起訴移審,經本院改命具保後,於112年1月12日至烏坵鄉補宣誓就任,更於同案事實經檢察官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時,聲明請求駁回檢察官所提訴訟,並於民事程序聲請停止訴訟以延滯程序,未正視己非,更未以烏坵鄉民利益與福祉為己任,協助當選無效之訴迅速審結,使烏坵鄉鄉長一職得早日改選,讓當地行政事務可重新步上正軌,益見蔡燕明登記參選,及為本案犯行,均出於個人利益考量,並無何情堪憫恕之情形,故認蔡燕明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請求緩刑,難予認可,並量處如上述之刑度。另其餘蔡國順、陳宗龍、許志恒因均坦承犯行,則給予減刑及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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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doc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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