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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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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3960號吳文貴之通知對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函、法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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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39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文貴之通知對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函、法院證明書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2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6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文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受文者:吳文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396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權計算書」繕本2紙(含彙總表),本院定於113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就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6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文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所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36,000元整,經本處做成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檢送計算書繕本1件,對計算書無異議者,得毋庸到場。如對計算書所載債權人之債權或所列金額有不同意者,請於主旨所示時間前,向本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之書狀請異議人記載所認原計算書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異議,本院即依計算書所示核發款項。
  四、除當事人間另有契約變更外,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債權人分配款項如屬利息者,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該利息所得。
★五、計算書上所列受有分配金額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餘額可領回者,請領款人於文到7日內陳報匯款帳戶(包含銀行之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且以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請影印存摺封面,如債權人為銀行,以提供本行之帳戶為限,不得提供其總行或其他帳戶),以利案款直接撥匯。
  六、俟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對計算書均無異議後,再行通知領款。如經異議,另行通知。
 
受文者:吳文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396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債務人吳文貴如附表土地之一切權利書狀,業經本院公告宣示無效,依強制執行法第101條規定發給證明。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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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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