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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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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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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可以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員,了解判決(裁定)書登載之判決理由及法律規定之目的等,再看看判決(裁定)書最後一頁是不是可以上訴。
    2. 可以上訴:應在收受判決(裁定)書後十日內具狀向判決之法院提起上訴。
    3. 不可以上訴:在法院宣示判決那天,案件就已確定了,這時你只能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請求救濟了。
    [ 110-05-03更新 ]
    • 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可以具狀陳述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 110-05-03更新 ]
    1. 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如其住居所不在金城鎮內,還需加上在途期間3日,例如:某甲住所設於金門縣金寧鄉某村落,其於95年5月4日收受判決書,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為95年5月17日,若某甲於9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將遭法院駁回。
    2. 特別注意事項:無論是被告本人親收或是由其家人代收,上訴期間還是按照上揭計算方式為之。
    [ 110-05-03更新 ]
    1. 案件即確定,確定後承辦書記官會儘速將案件檢送地檢署,由地檢署執行。
    2. 特別注意事項: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是地檢署非地方法院。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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